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2件省的地方性法规
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2件省的地方性法规
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2件省的地方性法规5月26日,《云南口岸服务条例(草案(cǎoàn))》《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(修订草案)》两件地方性法规提请省十四届(shísìjiè)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审议。5月27日上午,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两件地方性法规,提出了(le)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(yìjiànjiànyì)。
分组审议(shěnyì)现场 秦楷第 摄
建议口岸管理与(yǔ)口岸经济建设一体考虑
我省现有陆路、水运、航空口岸(kǒuàn)28个,总量位居全国(quánguó)第四(dìsì)。近年来,随着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与沿边开放新高地建设加速推进,口岸建设规模持续(chíxù)扩大,口岸经济快速发展。与此同时,与之配套的口岸管理和服务规范化需求日益凸显,亟需通过地方性法规从制度(zhìdù)层面进行设计。
分组审议时,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,口岸(kǒuàn)服务条例(草案)的(de)制定对规范全省口岸管理,优化口岸服务,发展壮大“三大经济”,助推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具有重要(zhòngyào)意义。条例的制定有助于(yǒuzhùyú)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(tuīdòng)作用,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发展口岸经济的积极性,营造更好氛围。
围绕条例(tiáolì)(草案)名称(míngchēng)、内容框架及具体条款(tiáokuǎn),常委会组成人员展开深入讨论(tǎolùn)。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,条例(草案)内容中规范管理的成分较多,而促进建设服务保障的内容相对(xiāngduì)较弱,也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,云南区域优势突出,口岸管理应该包括建设管理服务,建议口岸管理与口岸经济建设一体考虑。
此外,多位常委会组成(zǔchéng)人员建议进一步补充完善口岸(kǒuàn)建设、口岸经济发展、发挥口岸辐射带动作用、促进兴边富民等方面(fāngmiàn)的内容。针对条例(草案)名称,建议进一步思考,做到准确,能够涵盖条例内容。
强化湿地(shīdì)生物多样性保护
我省现行湿地(shīdì)保护条例自2014年(nián)施行以来,对保护我省湿地资源、筑牢国家西南生态安全屏障、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。此次提请审议的《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(修订草案)》,紧密贴合2022年6月1日(rì)正式施行的《中(zhōng)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》,着眼于解决我省湿地保护工作中面临的新(xīn)情况、新问题。
分组审议中(zhōng),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,目前我省(wǒshěng)湿地保护还存在湿地认定不规范、管理职责不明确、保护利用修复技术不统一、保护管理资金缺乏等问题和(hé)困难,及时修订出台条例很有必要。
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,对(duì)条例(修订草案)中湿地的概念进行规范,对不同类型湿地划分依据进行说明。对湿地水(shuǐ)质、水生态等监测内容进行单列。其中,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均强调了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性,建议在相关条款中补充保护湿地动植物等生物资源、恢复(huīfù)生物群落结构的内容,强化(qiánghuà)对人工湿地的维护修复并防止二次污染和快速(kuàisù)沼泽化(zhǎozéhuà)与陆地化。
针对管理职责问题,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,湿地保护主要由林草部门承担,但涉及部门较多,应统筹好(hǎo)各部门关系,切实解决保护管理工作难度大(dà)的问题。此外,不少(bùshǎo)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,要处理好生态环保(huánbǎo)和(hé)利用开发等问题,建议把开发利用控制在湿地生态系统资源环境承载力范围内。
5月26日,《云南口岸服务条例(草案(cǎoàn))》《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(修订草案)》两件地方性法规提请省十四届(shísìjiè)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审议。5月27日上午,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两件地方性法规,提出了(le)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(yìjiànjiànyì)。
分组审议(shěnyì)现场 秦楷第 摄
建议口岸管理与(yǔ)口岸经济建设一体考虑
我省现有陆路、水运、航空口岸(kǒuàn)28个,总量位居全国(quánguó)第四(dìsì)。近年来,随着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与沿边开放新高地建设加速推进,口岸建设规模持续(chíxù)扩大,口岸经济快速发展。与此同时,与之配套的口岸管理和服务规范化需求日益凸显,亟需通过地方性法规从制度(zhìdù)层面进行设计。
分组审议时,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,口岸(kǒuàn)服务条例(草案)的(de)制定对规范全省口岸管理,优化口岸服务,发展壮大“三大经济”,助推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具有重要(zhòngyào)意义。条例的制定有助于(yǒuzhùyú)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(tuīdòng)作用,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发展口岸经济的积极性,营造更好氛围。
围绕条例(tiáolì)(草案)名称(míngchēng)、内容框架及具体条款(tiáokuǎn),常委会组成人员展开深入讨论(tǎolùn)。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,条例(草案)内容中规范管理的成分较多,而促进建设服务保障的内容相对(xiāngduì)较弱,也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,云南区域优势突出,口岸管理应该包括建设管理服务,建议口岸管理与口岸经济建设一体考虑。
此外,多位常委会组成(zǔchéng)人员建议进一步补充完善口岸(kǒuàn)建设、口岸经济发展、发挥口岸辐射带动作用、促进兴边富民等方面(fāngmiàn)的内容。针对条例(草案)名称,建议进一步思考,做到准确,能够涵盖条例内容。
强化湿地(shīdì)生物多样性保护
我省现行湿地(shīdì)保护条例自2014年(nián)施行以来,对保护我省湿地资源、筑牢国家西南生态安全屏障、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。此次提请审议的《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(修订草案)》,紧密贴合2022年6月1日(rì)正式施行的《中(zhōng)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》,着眼于解决我省湿地保护工作中面临的新(xīn)情况、新问题。
分组审议中(zhōng),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,目前我省(wǒshěng)湿地保护还存在湿地认定不规范、管理职责不明确、保护利用修复技术不统一、保护管理资金缺乏等问题和(hé)困难,及时修订出台条例很有必要。
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,对(duì)条例(修订草案)中湿地的概念进行规范,对不同类型湿地划分依据进行说明。对湿地水(shuǐ)质、水生态等监测内容进行单列。其中,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均强调了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性,建议在相关条款中补充保护湿地动植物等生物资源、恢复(huīfù)生物群落结构的内容,强化(qiánghuà)对人工湿地的维护修复并防止二次污染和快速(kuàisù)沼泽化(zhǎozéhuà)与陆地化。
针对管理职责问题,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,湿地保护主要由林草部门承担,但涉及部门较多,应统筹好(hǎo)各部门关系,切实解决保护管理工作难度大(dà)的问题。此外,不少(bùshǎo)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,要处理好生态环保(huánbǎo)和(hé)利用开发等问题,建议把开发利用控制在湿地生态系统资源环境承载力范围内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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